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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7-06-15 16:57

**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拟定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缴 

第七条 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